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血之孫吳第1002章 爵位制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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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西漢,沿用秦二十等爵,另增設王爵。

    初,王爵有功臣得之者,高祖時誅伐殆盡。

    此後,王爵僅皇族可得。

    早期的諸侯王國大者列郡數十,小的也有數郡,皆由諸侯王自治其國,漢廷僅為之置太傅而已,其餘丞相、內史、中尉、御史大夫之類皆王自置。

    經過七國之亂和漢武帝下推恩令、漢成帝綏和元年改制,諸王僅得食本國租稅,不得預國政。盡廢內史、御史大夫、郎中令、廷尉、宗正、太僕等與漢朝設置相同的官稱,改丞相為相,治事如郡太守,令中尉治事如郡都尉。

    自此,王國與列郡無異。

    東漢王國制度與西漢後期一致,國與郡等,唯改太守為相、都尉為中尉,另置傅領王府事。

    西漢初大封功臣,受封列侯(避漢武帝劉徹諱,改徹侯為列侯)者一百四十三。

    列侯封地稱國,侯國大者數萬戶、小者五百戶。侯國置國相如縣令,受命於所在郡守。

    列侯自置家丞、庶子、門大夫、洗馬、行人等官治府事。

    列侯居京師則主爵中尉領之,就國則郡太守時時巡察之。

    東漢侯制與西漢無別,唯侯國較小,大者不過四縣、小者有僅食一亭者。

    東漢末年,曹操在列侯、關內侯下置名號侯十八級,關中侯十七級,關外侯十六級,五大夫侯十五級,以當時蜀、吳兩國所轄邑名封之,受爵者無從收取租稅,開後世虛封先河。

    漢武帝時,為籌措戰費,令賣二十等爵(關內侯以下),致使二十等爵為人所輕。

    於是為將士立功者另設武功爵十一等(一級造士,二級閒輿衛,三級良士,四級元戎士,五級官首,六級秉鐸,七級千夫,八級樂卿,九級執戎,十級政戾庶長,十一級軍衛,後亦賣之。

    後來,曹操廢二十等爵、武功爵等所謂賜爵。

    魏文帝黃初年間,定爵制為九等:王、公、侯、伯、子、男、縣侯、鄉侯、關內侯。


    王爵至男爵皆有國號、封地,縣侯以下無封地而有租稅。

    九等爵之外,曹操創立的名號侯、關中侯、關外侯、五大夫侯作為賜爵保留,仍無封、無食。

    魏制:皇子封王,王之庶子封鄉公,嗣王(非始封王者)之庶子封鄉侯,公之庶子封亭伯;王國大者郡、小者縣。

    直到西晉,爵位變得非常繁複,設置了王、公、侯、伯、子、男、開國郡公、開國縣公、開國郡侯、開國縣侯、開國侯、開國伯、開國子、開國男、鄉侯、亭侯、關內侯、關外侯共十八級。

    王爵非皇子不封;

    公(郡公、縣公)、侯(郡侯、縣侯)、伯、子、男五等爵專封宗室;

    功臣封爵為「開國」諸爵及鄉侯、亭侯、關內侯、關外侯。

    自先秦以來沿用的賜爵制度正式廢止。

    西晉諸侯王與西漢初年諸侯王相類,得專制其國。

    案《晉書》記載,大國二萬戶,兵五千(置三軍,中軍二千,上下軍各千五百);

    次國一萬戶,兵三千(置上下兩軍,各千五百);

    下國五千戶,兵一千五百(置一軍)。

    五等爵之公國之制同下等王國,侯國不滿五千戶,亦置一軍,兵千人。

    其餘諸爵與開國爵封地稱國而但封君不治國事,鄉侯至關外侯無封邑。

    諸王子除嗣王外,依次按公、侯、伯、子、男遞降世襲。

    南朝封爵沿襲東晉,唯封君對封國再失治權。

    陳朝增郡王爵、藩王爵。

    北朝—北魏道武帝皇始元年始封五等爵,天賜元年廢伯爵、男爵,後



第1002章 爵位制度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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