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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勢第017章 新官上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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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第017章 新官上任

    秦時竹果然又熬了個通宵才看完那些公文,雖然內閣還沒有正式得到議會的批准,各部總長、次長都還是處於有權無職的地位,但他們迸發出來的工作積極性讓秦時竹很是欣慰,這幫人還是有兩把刷子的。茶壺小說網 m.chahu123.com

    翻開卷宗首先是周學熙的對策,秦時竹心中暗笑,周學熙花10萬元放焰火是能耐,現在提出條陳也挺能耐,套用一句俗話就是――既會做人也會辦事。周在條陳中指出:「今日理財,須以培養稅源為第一義,而培養稅源,須以保護產業為第一義」。「財政問題乃一綱要大網,除財政設施外,舉凡工業之提倡、金融之調劑、農村之復興、都市之發展、貿易之推進無一不在考慮之內若單純以財政論財政,不敢與聞。」從工商總長的身分出發,他還主張對民營企業採取「提倡保護獎勵補助」政策――「余總結20年來所見企業之失敗,椎原其故,無國家之助緣故也」。


    這些正對秦時竹的胃口,周學熙的看法和他一樣,財政問題固然有其特殊原因,但根本不外乎「開源節流」四字,周學熙身為工商總長,自然該擔負起開源重任,仔細觀察後,周的思路也挺清晰:

    1、鼓勵提倡發明創造,扶植保護幼稚工商業(和現今保護幼稚產業幾乎一模一樣,可見前人之精明)。要求規定「工藝上之物品及方法首先發明及改良者,得呈請專利」,要求明確廢除晚清的設廠專利壟斷權,使中小資本獲得在各業各地自由設廠的條件。秦時竹批示:《專利法》勢在必行(以下省略諸如「創新是一個民族進步的動力」之類的話1000餘字),競爭有助於產業發展(再次省略「市場要在資源配置中起基礎作用」之類的話800餘字)

    2、鼓勵提倡設立公司、規範運作,這同時也是張謇的觀點。倆人都強調,創設公司需要法律指導、保護。有法可依(沿用至今),呈請註冊亦需明確條件和手續,使公司得以順利興辦。周學熙感嘆道:「自晚清興辦公司20年來,所見諸多企業之失敗,蓋不可以卒數,推原其故,則由創立之始,乃至於業務進行。在在皆伏有致敗之釁,卻無法律之導也。將敗之際,無法以糾正之,既敗之後,又無法以制裁之」。

    當時一般商人呈請註冊,往往受到地方官、胥役、劣紳等種種苛勒和留難,張謇雖然貴為狀元,亦經其苦痛(周學熙父親周馥曾任兩江總督。周學熙早先經營官辦企業,又得袁世凱援助,因而在這層感受上不如張謇深刻),故而寫來格外有感情,秦時竹看了。唏噓不已,北方實業地壯大條件倒是比張謇要好,首先有官督商辦這個大「紅帽」,後來秦時竹又深得幾任總督的信任。官場炙手可熱,哪個敢來太歲頭上動土?再後來兄弟數人各掌軍權,足以威懾不法。秦時竹立即批示:《公司法》、《合同法》和《破產法》作為企業運轉、經濟交往之關鍵法律,一定要早日擬定。

    3、策勵採礦事業。周學熙認為:晚清農工商部核議的礦務章程,太過重地主之權,「准業主儘先開採,如業主無力開辦,准其以地作股與礦商合股開辦」的做法使得業主占有優先權。而欲開礦者難以下手,在利潤分配上「金銀鋼鐵煤等礦所得淨利,業主應得十成之二五,國家酌提十成之二五」的分配之法使得礦商淨利一半皆為政府和地主占有,欲投資開礦者往往為此裹足不前。今欲興礦業,必先修正條例:首先要輕地主之權,照顧礦商利益。如開採第一類金銀鋼鐵煤等礦,無論地面業主與非地面業主。凡呈請採礦權在先者。有優先取得礦業權之資格,第二類水晶、石棉、石膏、大理石等礦。地面業主雖有優先取得礦業權之權,但地面業主聲明不願取得礦業權,或他人提出申請而地主一年以後尚未開工者,得另准他人取得其礦業權;礦區若占用他人之土地,只需給予相當之賠償金。其次為鼓勵開礦,應廢除向政府報效之金,代之以合理的礦區稅和礦產稅,其中礦產稅由原來的3%、5%、10%,降為按產地平均市價的2%(逢百抽二),礦區稅乃開發國有土地所屬礦產之稅。秦時竹刷刷補上



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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